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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被驳回,广告语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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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含误导性描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记不得用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因此不予注册。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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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的上述决定,因此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10月19日,商评委复议仍决定,“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不予注册。2016年11月25日,陈鸿道的王老吉公司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王老吉公司称,“怕上火喝加多宝”系原告独创的商标组合,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加多宝”七个字组成,从左到右依次排列,字体大小一致,间隔相同,是一个商标整体。“怕上火喝加多宝”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决定。

  2017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王老吉公司不服原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5月10日,该案审理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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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广告语能注册商标?

广告语想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至少要符合4个条件(不考虑与在先权利冲突):

1.不能有不良影响;

2.不能直接表示商品功能或特点;

3.有显著特征;

4.是否存在混淆。

其中,显著性,是商标核准注册的第一依据

       理论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通用名称则严格地不允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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